2020-10-17
1、 塔吊出租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1)租用的塔吊是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未通过省级以上鉴定、国家、省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
(2)租赁的塔吊本身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者没有产品合格证或者三个商标,没有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
(3)租用塔吊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有严重事故隐患,危及安全运行的。租用的塔吊未经塔吊检验检测资质机构检验,或未经检验或不合格。塔吊检验报告未及时提供给出租人。
(4)租用塔吊随机数据不完整。随机数据主要包括工厂数据和简历数据。出厂资料主要包括: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起重机省级鉴定报告。简历主要包括: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维护、修理、更换、检验和试验记录,以及起重机械大修改造后使用前的试验合格记录;
(5)设备和人身事故记录。设备年检、年检中存在的问题。租用的塔吊由无塔吊安装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拆除。塔吊的安装、拆除必须由无相应特殊作业许可证的人员进行。无特种作业证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无效的,塔吊应出租给出租人。
2、 安装单位应承担安全责任
(1)塔吊安装拆除前,未编制塔吊安装拆除方案,未对塔吊安装拆除方案进行审批,或遗漏内容。塔吊安装、拆除前,未对参与塔吊安装、拆除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安装和拆除过程中,没有塔吊的安装和拆卸计划以及制造商的安装和操作说明;
(2)塔吊在安装、拆除前,未指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拆除的通知手续。安装拆除单位不具备本单位塔吊安装拆除资质,或未取得塔吊安装工程专项作业许可证,安排人员从事塔吊安装、拆除。在安装和拆卸过程中,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和安装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设备交付使用单位(e)未取得设备使用验收证书。塔吊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
3、 出租人应当承担安全责任的情形
安排无相应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从事起重作业和指挥作业。拆除安全保护装置(如报警器)或使安全装置失效(如:力矩限制器失调等)。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试验或不合格、不合格使用塔吊的。塔吊未按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起重机监督检验规程》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施工安全检验标准”塔吊检验评分表进行定期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疫局和建设部。事故隐患未按人、时、措、资“四定”原则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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